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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灵山调查队、浦北调查队: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精神,决定调整钦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同步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从2022年12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每人每月760元不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同步调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落实。同步调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每人每月1530元执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由每人每年7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000元。
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各县(区)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调整后的标准开展工作。
《关于提高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0〕2号)和《关于发布2021年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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