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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钦州市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18〕1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必要性
我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逐年增加,低保边缘户因消费支出增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需要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才能将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贯彻落实市政府扶贫攻坚工作决策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要求。
二、制定依据
制定该文件的依据主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实施方案》(桂民发〔2016〕88号)。
三、制定过程
由市民政局草拟《关于提高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以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的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
四、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灵山县、浦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5元,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增幅17%。
(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60元,增幅16.96%。
(三)执行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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