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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月11日
广西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压力,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内容
以县域为单位,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统一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居住地为广西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广西境内。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信息系统相关模块内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实施过程中,该清单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各地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见附件1)。
(四)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机构养老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日间托养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抵扣额度为每人最高100元。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补贴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
二、项目资金安排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95%,自治区财政承担5%。对于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费用,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老年人能力评估券予以抵扣(老年人能力评估券为一次性消费券,抵扣额度为每人100元,评估费用超出消费券部分由评估机构承担);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可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提供本辖区第三方评估服务的机构。
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已完成评估且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地民政部门要尽快完成数据归集整理等工作,报自治区民政厅汇总审核后交换至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离当月底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通过的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金监管。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切实防范发生虚假交易、套取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及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和已有养老消费补贴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强化机构监管。各地要组织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对项目开展前已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本辖区第三方评估机构,且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符合项目要求的可直接成为本项目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三)强化评估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服务监管。自治区、市、县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审核、检查、审计服务等方式,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对项目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核查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关养老服务企业,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组建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县级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任务分工。自治区民政厅统筹全区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平台搭建、试点成果报送、开展抽查检查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自治区本级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指导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配合开展项目抽查检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设区市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同时,结合系统数据和实地调研开展定期评估,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专项评估指导。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市项目组织实施、宣传推介、信息交换、监督检查等工作。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报送本地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积极保障消费券发放所必需的资金监管、服务监管、评估监管、绩效评价、培训等工作经费,配合开展项目督导检查。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依托“民政通”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开展数据汇总分析,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置。各地要充分利用电子围栏、影音记录、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鼓励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全流程、多角度记录服务过程,分析服务效果,提升服务质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分层分类、精准直达”原则,充分用好线上线下资源,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确保政策家喻户晓。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向老年群体广泛宣传。要结合开展“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等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讲,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机构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宣传格局。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六、推动服务发展
(一)壮大老年人能力评估员队伍。各地要结合本地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估人员缺口,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做好本地已使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标准与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对接工作,有效满足评估集中申请需求。
(二)培育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
(三)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各地要按照国家优化调整后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要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附件:1.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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