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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部署要求,对于进一步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压力,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5年7月16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从2025年7月起,在浙江、山东、重庆以及辽宁省沈阳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新余市、四川省成都市等7省市开展试点。12月25日,民政部召开全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部署会。12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向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召开厅党组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全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部署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和《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队伍建设、资金安排、风险防控等关键环节,深入基层调研,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部分市民政局的沟通对接。在民政部两个《通知》的框架基础上,充分借鉴试点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细化工作落实措施,力求方案既符合政策导向,又贴近实际需求,兼具政策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对补贴资金安排、风险防控、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细化推进措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流程、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推动服务发展等6个部分。
一是项目内容。对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形式、补贴标准、实施期限作出说明。《实施方案》明确本次补贴对象范围为:经统一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居住地为广西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广西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信息系统相关模块内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机构养老长期服务、短期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抵扣额度为每人最高100元。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补贴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
二是项目资金安排。《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95%,自治区财政承担5%。对于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费用,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老年人能力评估券予以抵扣(老年人能力评估券为一次性消费券,抵扣额度为每人100元,评估费用超出消费券部分由评估机构承担);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是项目实施流程。按照个人申请—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发放—电子消费券核销—资金结算的流程,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可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提供本辖区第三方评估服务的机构。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离当月底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对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和复审,并及时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是监督管理。从资金、机构、评估、服务等四个方面进行监管,提出具体监管要求,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实施方案》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防范发生虚假交易、套取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及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组织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对项目开展前已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本辖区第三方评估机构,且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符合项目要求的可直接成为本项目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民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按一定比例对项目服务质量、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核查。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核查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机构,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
五是工作保障。从组织领导、任务分工、资金保障、信息管理、宣传引导等方面予以相应的工作部署,保障工作能顺利开展。《实施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密切协作,合理做好资金保障、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要依托“民政通”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开展数据汇总分析,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置。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开展“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等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传。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六是推动服务发展。从壮大老年人能力评估员队伍、培育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通过补贴项目带动提升老年人消费意愿。《实施方案》明确:各地要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估人员缺口,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做好本地已使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标准与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对接工作,有效满足评估集中申请需求。要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要按照补贴项目清单,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要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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