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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钦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办法》(钦政办规〔2021〕6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现对《钦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办法》(钦政办规〔2021〕6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有效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但有的救助对象因患有精神障碍、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等原因,救助管理机构无法帮助其返乡,成为长期滞留救助对象,需要妥善安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工作,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民政部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与落户安置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民函〔2019〕1170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共6章22条。
第一章 总则(7条),主要是明确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安置原则以及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机构和安置对象的定义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1条),主要是对民政、财政、公安、人社、医保、卫健、残联、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第三章 落户安置(2条),主要是明确安置对象的落户流程和安置方式。即:由发现地所属的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在社会福利机构(含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设立集体户口的办法,为安置对象申请办理落户登记手续并进行安置。
第四章 集中供养(5条),主要根据安置对象的实际情况,明确由安置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负责分类安置到相应的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第五章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5条),主要是明确供养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内容、内部管理以及送养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等。
第六章 附则(2条),主要是明确本安置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长期以来,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有效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但有的救助对象因患有精神障碍、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等原因,救助管理机构无法帮助其返乡,成为长期滞留救助对象,需要妥善安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工作,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民政部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与落户安置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民函〔2019〕1170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共6章22条。
第一章 总则(7条),主要是明确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安置原则以及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机构和安置对象的定义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1条),主要是对民政、财政、公安、人社、医保、卫健、残联、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第三章 落户安置(2条),主要是明确安置对象的落户流程和安置方式。即:由发现地所属的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在社会福利机构(含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设立集体户口的办法,为安置对象申请办理落户登记手续并进行安置。
第四章 集中供养(5条),主要根据安置对象的实际情况,明确由安置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负责分类安置到相应的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第五章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5条),主要是明确供养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内容、内部管理以及送养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等。
第六章 附则(2条),主要是明确本安置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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