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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2023-04-20 11:10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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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持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对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这二个档次的特困供养对象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半自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四、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或存折原件2.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证明材料原件3.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审批表原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备齐入户调查的相关材料。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救助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属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照料护理费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六、办理时限和地点:

1.办理时限。法定时间:4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除外)。

2.办理地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或民政办

七、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1.钦州市民政局:0777-3891395

2.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0777-3888584

3.钦南区民政局:0777-2693176

4.钦北区民政局:0777-3685558

5.灵山县民政局:0777-6427258

6.浦北县民政局:0777-821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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