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家庭。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500元。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或存折,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家庭困难情况说明等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申请;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入户调查时予以核实。
3.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民主评议。公示期间,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能提供有效线索的)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与入户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6.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初审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定结果按规定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7.低保金发放。符合条件纳入低保保障的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低保金。
8.长期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在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六、办理时限和地点:
1.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除外)。
2.办理地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或民政办。
七、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1.钦州市民政局:0777-3891395
2.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0777-3888584
3.钦南区民政局:0777-2693176
4.钦北区民政局:0777-3685558
5.灵山县民政局:0777-6427258
6.浦北县民政局:0777-8217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