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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民政局办事指南
国内居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登记
一、事项名称
国内居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登记。
二、办理依据
《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办理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未满十四周岁由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该申请书由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以上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的旁证证明;
(8)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半年内有效);
(9)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育证明;
(10)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还应
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11)县以上地方报纸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公告期60天);
12.照片(蓝底或红底彩色、半身、免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三人合影2寸照片2张(横向),收养人分别与被收养人合影2寸照片1张(纵向),被收养人2寸照片1张(纵向)。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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