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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国内居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登记。
二、办理依据
《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办理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①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②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③年满三十周岁;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一)收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该申请书由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5)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和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半年内有效);
(7)照片(蓝底或红底彩色、半身、免冠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三人合影2寸照片2张(横向),收养人分别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1张(纵向),被收养人2寸照片1张(纵向)。
(二)送养单位提交的证件、证明
(1)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弃婴、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县以上地方报纸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公告期60天)。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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