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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
二、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三、审批条件
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举办的以收养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书;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福利机构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证明文件;
(四)与民政业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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