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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跨县级行政区域开展家庭寄养审批。
二、设定依据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三、审批条件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儿童福利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的调查结果评估意见;
(三)儿童福利机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意见;
(四)儿童福利机构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证明;
(五)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书。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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