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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信息

2025-02-27 08:25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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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钦州市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实地检查 钦州市民政局 是否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 钦州市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实地检查 钦州市民政局 公墓墓穴占地
面积是否超标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逾期需保留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3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产品生产商 实地检查 钦州市民政局 是否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
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
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火葬区内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界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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