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各县区民政局、网信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推进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民政局 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发展和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改革委员会
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2日
钦州市推进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净化地名文化建设环境,推进标准地名使用,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钦州市推进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文化不能割断地名文脉,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成果和本市实际,持续推进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不断净化地名环境,延续地名文脉,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审慎稳妥,依法实施原则。深入调研排查情况,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清理整治。坚持“只做不说”,不进行媒体宣传报道,防范不良炒作,做好有关舆情管控,避免因地名命名更名引发群体事件或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行政指导和引导教育,开展深入过细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相关利益主体和当地居民的理解支持。妥善做好所涉证照相关信息变更,严禁收取清理服务费用,尽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体现特色,传承文脉原则。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基本原则,体现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和地方特色,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多用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新地名、好地名,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彰显高尚的时代精神。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原则。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在做好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的同时,着力解决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等项目报建名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名称纳入审批监管范围,依法遏制产生和使用新的不规范地名。
三、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协同做好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业务指导、联系协调和督促检查,牵头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和稳妥开展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组织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牵头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委网信办:负责宣传媒体、网络领域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整治,协助做好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过程中相关舆情的管控工作,严把宣传关口,防范不良炒作,配合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县区发改部门办理审批项目时,对涉及地名的项目,督促项目业主使用规范的名称。
(四)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公安部门协助确认各类门牌地址、身份证、户籍信息等法定证照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协助完成本领域内清理整治工作,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企业根据民政部门认可的标准地名信息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的公开出版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确认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居民区(住宅小区)、建筑物(建筑群)和其他房产(物业)名称中涉及不规范地名,督促以上企业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和不规范标志标识。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协助确认各类站、港、场等公共交通设施和所管辖公路交通标志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本领域内清理整治工作,监督新立项或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交通标志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确认各类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标识、注册登记信息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本领域内清理整治工作,监督新增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标识和注册登记信息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九)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物户外标识类(含户外广告招牌、城市道路(桥梁)和河道附属标志及道路路名牌)等存在不规范地名信息的,及时进行清理整治。
(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建筑物标识类、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及其他涉及地名信息业务时,负责核验地名信息,对存在不规范地名信息的业务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目标任务及方法步骤
(一)目标任务
在前期按照国家民政部等六部委和自治区民政厅等六厅局部署,组织完成全市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大、洋、怪、重”不规范地名的排查审定和上报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1.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的“大、洋、怪、重”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2.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进行更换;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经市级审核的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3.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对涉及使用列入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名称进行更名处理。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4.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加强地名规划,依法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道路、街巷、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
(二)方法步骤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在前期完成不规范地名排查审定和上报备案的基础上,根据上级部署下达的任务分期分批持续推进。民政部反馈自治区第一批、第二批涉及我市的“东方巴黎”“悉尼阳光”“海伦堡·东方”等3个“洋”类不规范地名,属于钦北区管辖范围。第三批及后批次等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任务待上级下达后,各有关县区根据市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部署,陆续推进完成各批次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任务。
我市第一批、第二批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从2021年9月初开始,到2021年9月底结束,实现不规范地名更改到位、相关标志牌更换到位、互联网图标注修正到位。具体分五个步骤实施:
1.动员部署。完成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等基础工作。
2.调研评估。组织深入调研,复核排查情况,宣传政策,听取意见,评估风险,分析研究清理整治工作涉及的问题及制定应对措施。
3.标准化处理。深入开发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居民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开展征名活动,组织专家研讨,形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方案,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审批。
4.清理整治。各有关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结果,组织完成相关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其它标牌标识和户外广告、经市级审核地图中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任务,并结合实际明确逐步或集中清理变更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各类证照的不规范地名信息。
5.工作总结。各有关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将第一批、第二批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总结于9月26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形成全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今年地名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建立起相应的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工作步骤和任务时限,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突出“稳妥推进、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清理整治工作专家队伍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工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工志愿者在宣传解释政策、了解群众意见和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保证清理整治活动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和稳妥有序推进。要把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群众收取因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而产生的相关户籍、证照变更费用。
(二)密切协同配合。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协作分工责任,加强指导配合和协调沟通,形成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的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牵头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查指导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审批等部门和网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本领域内的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至同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对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全方位稳妥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三)细化步骤措施。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步骤措施:
1.按照“一名一策”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复核排查情况—→深入评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人—→发放整改通知或适当范围张贴整改告示—→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填报不规范地名标准化申请—→征求所在地群众标准化处理意见—→组织专家研讨—→形成地名标准化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向所在地群众和有关部门公布标准化处理结果—→组织清理相关标牌标识和经市级审核地图、户外广告、网络等不规范地名信息—→逐步变更涉及使用相关不规范地名的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相关证照的不规范地名信息”等工作路线图和任务分解表,稳妥有序推进不规范地名清理各项工作。
2.做好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调研。要结合具体实际,采取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开展征名活动、召开群众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研讨、组织投票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开发建设单位、群众和专家的意见,确定出既符合政策法规要求,又为群众满意认可的新地名。
3.按轻重缓急处理不规范地名信息。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后,在不影响社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采取逐步变更的方式对相关证照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1)改名不改号,即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等名称更改后,对原门牌号码不做调整。
(2)更名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可暂不集中变更,相关信息在房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待所涉土地或房产办理交易、转让、抵押等手续时,再予以变更地址。涉及居民(业主)换证较多的,根据居民(业主)意愿,各相关部门可集中办理相关证照更换手续。
(3)各类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暂不集中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一并予以规范。
(4)户籍地址暂不集中变更,相关信息由公安部门备案,在居民身份证换发或办理户籍事宜时,再予以变更。
(5)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不规范地名标牌标识,可由当地城管执法部门向设置方或业委会下达整改通知及时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无法确定设置方亦无业委会的,由当地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规划、户外广告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抓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中,要深入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按照“只做不说”要求不进行媒体宣传报道,并密切关注有关舆情动向,及时防控负面影响。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在小区张贴公告公示等方式,让所在地群众充分知晓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政策要求,并有针对性的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工志愿者,深入做好有关政策和清理整治意义的宣传解释和听取意见工作,积极引导所在地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五)推进地名规范管理。坚持集中清理整治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边清理整治边健全地名管理制度机制,优化地名管理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名称的审核把关,推进标准地名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全社会更加自觉地遵守地名管理法规,使用标准地名,充分发挥地名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