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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年检材料,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5月31日前提交市民政局审查(送钦州市钦北区金华路6号市民政局5楼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钦南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综合事务窗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管理的社会组织按要求完成年检,并做好有关审查初审(备案)工作。市民政局将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联系电话:0777-3231929 ,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金华路6号8楼。
附件:1.钦州市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
年度检查须知
2.社会组织年检审查标准
钦州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1
钦州市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5年度检查须知
一、年检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钦州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费用情况和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情况;
(六)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八)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年检时间
下发通知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四、年检填报要求及流程
(一)网上填报年检材料
1.填报《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即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参检单位在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首页“我要办—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管理平台”栏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菜单栏“网上年检系统”(首次参检单位须先注册“法人登录”方可登录系统),在线填报《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提交。
2.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单位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2025年评估为5A、4A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按广西202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要求列明要素。参检单位中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上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参检单位,应当上传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上传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补充完善年检材料。市民政局对参检单位年度检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在年检信息平台反馈预审情况。参检单位应按反馈信息,及时整改并完善年检材料。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
1.《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符合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要求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一份)。社会团体无需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整改报告。收到2024年度检查整改通知书的参检单位,按要求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的整改报告情况一式一份。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参检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以上年检纸质材料应按要求报送市民政局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需要留存的,参检单位应按要求提供。
(三)报送年检纸质材料
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2026年3月31日前,参检单位应通过“网上年检系统”打印《2025年度检查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公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年检材料,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初审结论。
2.报送市民政局审核。2026年5月31日前,参检单位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至钦州市钦北区金华路6号市民政局5楼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钦南区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综合事务窗口。
报送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参检单位,按照“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四)年检结论
1.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有关认定标准见附件2。
2.年检结论确定。市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政策,对参检单位提交的线上、纸质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等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参检单位的年检结论。
3.发布年检结论公示。市民政局将通过钦州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参检单位年检拟定结论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期内的拟定年检结论持有异议,均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举报或者反映。参检单位有异议的,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将视情况组织座谈答复。
4.发布年检结论公告。2026年9月30日前,市民政局将通过钦州市民政局官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参检单位可在广西社会组织网“我要查—年检年报结果查询”栏目查询。
5.年检问题整改或行政处罚。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参检单位,市民政局将下发《整改通知书》,参检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情形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参检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二)逾期未提交年检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市民政局将视为未完成年检,按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进行处理。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按期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联系咨询方式。年检网上系统技术服务咨询专线:400-0628-1000(统一客服热线);市民政局年检业务咨询:0777-3810585(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0777-3231929(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
附件2
社会组织年检审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年检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如: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数量不符合要求、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无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住所等);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如: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活动范围变更等);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如: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创建示范活动、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
6.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如:超期未换届,未经批准提前、延期换届等);
7.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8.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如:负责人调整未完成备案、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负责人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等);
9.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10.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如: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未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等);
11.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2.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如: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等)。
(三)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未通过“网上年检系统”打印提交《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等);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节从轻或免予处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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