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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1〕2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文件要求,为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我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的文件要求,对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 、政策主要内容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950元。
(二)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
(三)2021年1月1日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分别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时间为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期间。
三、资金保障
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资金监管
县(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 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补贴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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