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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钦州市民政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6-12-19 11:45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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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钦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2016年7月16日,市政府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协调会议中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各单位要尽快筹划出台本单位行政管理事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明确应用领域、环节以及实施细则。”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主要是提出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指导思想原则。 

    (二)明确任务。民政部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年检信息,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个人申请政府社会救助、政府补助弄虚作假被查处信息。民政部门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钦州市信用信息系统,明确录入时间。     

        (三)明确应用领域。民政部门信用信息主要应用于以下方面: 

         1、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查询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的信用记录或提交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信用档案中有失信记录的社会组织,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2、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评优、评级。在进行荣誉称号、纳税、信誉等内容的等级评定时,将申请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3、对个人在享受社会救助时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有失信行为的个人取消其救助待遇,且12个月内不再受理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主要从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出台《社会组织失信惩戒制度》、《社会救灾、救助诚信制度》、《社会福利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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