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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惩戒制度(试行)的解读

2016-12-19 11:43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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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钦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由市民政局牵头出台社会组织失信惩戒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社会组织失信行为的范畴。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指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组织失信行为是指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社会组织自身章程的行为。 

    (二)明确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惩戒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及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确定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具体惩戒和程序。共分17点列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具体惩戒和程序,具体失信行为和惩戒办法包括: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撤销登记。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登记。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4、不按照规定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 给予警告;连续2年以上(含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撤销登记。 

        5、社会组织负责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社会组织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登记的,撤销登记;社会组织成立后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登记。 

        8、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混用票据的,按财政票据使用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9、社会组织财务开支超出业务范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中违规兼职领取报酬的,给予通报批评。 

          10、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制定会费标准的属违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1、社会组织在接受审计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给予通报批评。 

          12、社会组织的活动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的(属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3、社会组织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不予兑现的,给予通报批评。 

          14、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15、社会组织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属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社会组织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 

          16、未经批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排序的(属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出要求。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因本《办法》目前只是试行,将来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最终形成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惩戒有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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