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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解读

2018-01-16 16:41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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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广西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7〕48号)精神,我市制定了《钦州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4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

      (五)《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

      (七)《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

      (八)《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10号)。

    (九)《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发〔2017〕15号)。

    (十)《关于〈广西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7〕48号)

    (十一)《关于印发钦州健康扶贫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钦卫计委发〔2017〕3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工作目标、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实现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两项制度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两项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保障合力。到 2020 年,城乡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个人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全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七类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

    3.城乡低保对象;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列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的精神障碍患者;

    6.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7.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三)主要任务。

    1. 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2. 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性支持政策,落实医疗救助兜底政策。

    3. 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4.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5. 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6.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1. 强化责任落实。

    2. 强化监督检查。

    3. 强化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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