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邓艳玲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基层工作人员关爱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落实基层工作人员关爱措施的办理情况
(一)抓好政策制定。钦州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十条措施》,突出重视基层、关爱基层的导向,在经济待遇上优先向镇、村干部倾斜。一是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服务壮美广西建设推进基层党建“提质聚力”的意见>等6个文件的通知》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组织部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农村基层党建基础保障经费的通知》精神,对纳入补贴范围村干部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镇干部工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基层乡镇干部执行工资标准参照县(区)级干部工资标准水平,并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同时,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实施的乡镇公务员机关绩效考评奖励上浮20%政策,体现对基层一线的激励倾斜。
(二)组织基层干部职工年度体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厅发〔2019〕67号)精神,每年组织干部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开支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干部个人健康档案,规范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并充分利用干部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强化健康监测指导,使干部的健康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防治。下一步,我局积极争取组织、财政、医保等支持,落实对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健康体检。
(三)购买村干部人身、意外等保险。根据《中共钦州市委组织部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通知》(钦组通〔2017〕85号)精神,自2017年起,每年为每个村(居)民小组长购买一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负担。目前,已经全部落实为村(居)民小组长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一步,我局积极建议上级出台为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文件,争取组织、财政等部门落实购买人身、意外等保险事项。
(四)推进村干部体检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办法》(桂组发〔2020〕17号)要求,每届任期内,至少对行政村党组织书记组织1次体检。钦州市于2021年1月完成村(社区)“两委”换届,此届任期到2026年期满。目前,正在督促县(区)按照桂组发〔2020〕17号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五)推进待遇保障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医保发〔2021〕5号) 明确规定了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医保不予支付。国家医保政策还未将干部职工(含村干部)的健康体检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健康体检费用不能在医保基金中报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明确了干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或城乡居民历年个人账户有余额资金的,可支付个人健康体检费用。下一步,我局积极争取医保、财政等部门支持,解决健康体检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问题,以便健康体检费用在医保基金中报销。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推进落实基层干部年度体检工作。积极争取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支持,共同推进落实基层干部职工年度体检工作,至少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在任期内开展1次体检,充分调动基层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持续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大力推进清廉社区(乡村)建设,持续推动“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集中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的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提升社区活动场所的阵地规范化管理水平,集中清理和规范活动场所牌匾、整合各类组织机构功能、规范精简各类标识牌匾。从严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以属地管理名义要求社区承担,凡是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各级职能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严禁上级职能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促检查、评比表彰、实绩考核等方式随意增加社区工作事项,切实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三)进一步落实基层干部职工及村干部体检制度。积极争取组织、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推动《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十条措施》落地见效,切实解决村干部等基层干部职工体检经费筹集难和为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等保险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基层工作人员(含村干部)关爱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以及对我局工作给予的理解与支持。
钦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30日